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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评价标准
2024年08月28日    信息来源:国家图书馆基金会秘书处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规范高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会资助项目立项和结项评价时应当坚持公益性、可行性、创新性及社会影响力等四个方面的标准。

第三条  资助项目的执行单位原则上应当为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且在拟申请的项目方面有丰富的组织经验和明显的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资助项目开展活动时,原则上应当由本会与执行单位共同主办,或由本会主办、执行单位承办,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其他承办、协办或支持单位。

第五条  资助项目申请时应当有明确的项目背景和受益群体需求分析,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公益慈善资金的公益效能,确保资助项目的公益性。

第六条  资助项目申请时应当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预期成果、验收指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确保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第七条  执行单位在执行资助项目时,应当依据项目申请书扎实开展项目组织工作且体现出较强的创新性,并按照项目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公益慈善资金的社会效益。

第八条  资助项目应当制定明确的宣传方案,项目执行过程的相关宣传材料均应明确体现本会主办或公益支持字样,结项报告中应当明确宣传效果且提供佐证材料,通过资助项目整体提升本会的社会影响力。

第九条  资助项目结项时,执行单位应当对照项目申请书有关目标和验收指标,提交有真实事例、详实数据和佐证材料支撑的结项报告。

第十条  本会应当结合以上评价标准,对资助项目进行验收,确保其取得实效,并为后续同类项目开展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如出现未能达到项目申请书和预算相关要求的情形,将按照《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会委托项目立项和结项在考虑委托服务特性的前提下,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标准于2023年7月11日经第一届九次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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