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并合理使用各项资金,资助图书馆建设与服务,促进文化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预算、收支和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会计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财务监督;开展财务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财务依据;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本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审批、专款专用,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合理有序进行。
第五条 本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定期审议本会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经费收支预算和财务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理事会、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理事长对财务工作有领导、组织、检查的职责,支持秘书处实施财务管理、控制与监督。秘书长全面负责日常财务工作,对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财务管理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第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职责划分,实现会计与出纳职责分离。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交接。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捐赠项目实施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各项收入,可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编制。支出预算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
第十三条 公益项目预算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行政办公费用支出预算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相关预算草案报经秘书长初审通过,并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执行过程中如遇工作计划与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或捐赠人改变捐赠用途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秘书长初审通过, 并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本会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理事会汇报。
第五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八条 本会在会计核算时,会计政策前后一致,不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第十九条 本会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对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进行分类核算。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二十二条 本会全部收入纳入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根据捐赠人意愿,可设立专项基金分别记账。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应当有利于图书馆事业和文化事业发展,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四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安排各项支出,严格履行支出审批手续,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定向捐赠资金进入本会账户后,严格按照捐赠人与本会签订的捐赠协议中列明的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执行。
第二十六条 非定向捐赠资金根据数额履行审批程序后,由本会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秘书长审定。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应当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二十八条 如使用财政委托资金,涉及招标采购事项,应当按照招标相关规定执行。募集资金用于采购的,应当比选竞价,降低成本。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按照其流动性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一)现金
1.本会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2.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如超出应当及时存入银行。
3.设置现金日记账,及时记录现金收付情况。现金核算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严禁私人挪用、白条抵库。
(二)银行存款
1.本会严格按照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2.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记录银行存款收付情况,并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预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自用资产。
(二)本会指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维护保养、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机制,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本会采购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登记,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在财务报销。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但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报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四)固定资产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并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使用寿命和残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提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六)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固定资产负有保管和维护的责任,固定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确保固定资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是指本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
(二)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三条 投资管理
(一)本会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等。
(二)应当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实现本会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应当在保证捐赠资产能够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四)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应当遵守该约定;对于接受的政府资助资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产,不得用于投资。
(五)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其他有资质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并且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
(六)禁止从事以下活动:提供担保或借款;直接买卖股票(不包括接受股票捐赠或通过认购资管产品而由资管产品买卖股票的间接投资股票活动);投资于禁止投资品种;从事可能使本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进行违背本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七)每个投资项目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策,并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票据主要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银行票据等。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取得的各项捐赠收入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该类票据由财务人员统一购置和管理。购置时应当做好连号登记,作废时应当联次齐全并加盖作废戳记。每本票据使用完毕,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需领用转账支票时,应当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秘书长审批后向出纳领用,并及时核销。转账支票因过期或退票需作废,应当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进行调换。
第三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票据号码依次填写票据,填写时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如遇票据作废的,应当加盖作废戳记,完整保存,不得自行销毁。
第三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设专人安全保管和使用各种票据,不得擅自将票据托付给他人保管和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其他人员保管和使用票据的,应当经秘书长批准,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当立即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并查明原因,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四十条 审批权限
(一)本会财务审批实行理事长审批或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审批制;
(二)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签批;10万元以上的,经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签批。其中,超过50万元的支出,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长签批。
第四十一条 审批流程
(一)支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财务凭单,部门负责人签字;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根据支出金额与审批权限,履行签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接受捐赠时,一般应当签订捐赠协议。支出5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应当签订合同。协议或合同经OA流程审批后,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订。
第四十三条 各项支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涉及预借款支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履行报销手续;无故不履行的,本会不予再行借款。
第十一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长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应当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本会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资金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当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相关审计;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 本会应当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秘书处和理事会等利益相关方了解本会资源状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章程规定,每年在本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在整理编制后,应当经理事长审阅批准后再行对外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经理事长批准后,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2年10月21日经第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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