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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来源:国家图书馆基金会秘书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捐赠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规范高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各类公益项目,以支持图书馆建设与服务、文献保护研究利用、国际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为目标,促进文化事业发展。

 

第二章 项目资金来源

  第三条 项目所需资金可来源于捐赠资金、接受委托或资助收入及本会非限定资金。

  第四条 热心本会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均可向本会捐赠资金,用于开展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项目。本会根据项目捐赠、社会贡献等情况,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举行捐赠仪式等,具体视捐赠项目及双方协商而定。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创新性、可持续性及社会影响力,并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项目立项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编制项目立项审批表,提交秘书长进行项目立项预审批。

  第七条 经过项目立项调研、设计环节,形成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名称、背景、目的、内容、起止时间、合作方等基本信息;

  (二)项目资金计划用途及预算;

  (三)项目实施和管理流程;

  (四)项目宣传方案。

  第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立项审批表和项目实施方案等立项文件,报决策层研究决定。项目预算超过100万元的可邀请财务专家审核预算,必要时也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外部评估机构进行立项评估,并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或形成项目立项评估报告。

  第九条 项目资金来源为捐赠资金的,立项审批通过后,本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与捐赠人、项目执行单位等签订相关协议。资金到账后由本会开具捐赠票据,启动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资金来源为接受委托或资助的,立项审批通过后,根据委托方或资助方要求履行相关流程并签订协议,资金到账后由本会开具相应票据,启动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来源为本会非限定资金的,立项审批通过后,本会与项目执行单位签订协议,启动项目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中凡涉及项目参与各方的责任、权利、利益关系的事务,应当签订合约,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并保障本会和项目合作者、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协调制定相应的项目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对项目进展情况定期进行报告,并及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阶段性总结和结项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

 

第五章 项目中期评估和调整

  第十七条 对于执行期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项目实施的中期进行评估,总结前一阶段项目执行的运行状况,并对下一阶段项目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项目的中期调整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中期评估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执行,也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外部咨询机构。

  第十九条 中期调整方案一般由项目执行单位提出,根据具体情况报决策层研究决定。如为与捐赠人共同研究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与捐赠人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六章 结项、中止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捐赠项目应当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履行时间执行完毕并办理结项手续。捐赠协议对履行时间没有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办理结项手续。其他项目根据实际实施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办理结项手续时,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本会递交书面结项报告,并将项目执行各阶段的文档、音像资料一并提交。

  第二十二条 遇有以下情况,本会有权中止该项目,并要求项目执行单位提供有关材料。

  (一)因国家政策、捐赠市场和项目受益人需求变化等原因,致使无法继续推进项目;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中止项目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项和中止由批准立项的决策层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具体需要,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具体由项目管理部门牵头,可与财务管理部门等组成评估小组,也可委托外部评估机构或专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捐赠款或有其他违约违规情形的,本会将不予批准资金使用,并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退回违约或违规款项,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项目档案由项目管理部门协调执行单位整理、保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的重要资讯应当按照本会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2年10月21日经第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86 10) 8854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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