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非货币捐赠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货币捐赠主要包括物资、设备、固定资产、文物资产、图书、文化用品等。
第三条 本会接受非货币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本会接受非货币捐赠的审批权限及流程,按照本会审批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捐赠人应当确保是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资产,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捐赠人捐赠的资产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符合国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食品、药品等捐赠资产,本会可要求其提供生产许可证、本批次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应当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进口物资应当符合国家海关、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具有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资质,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本会可要求其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产品合格证,以及产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捐赠证明书,记载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用途等内容。为确保捐赠资产合法、质量合格、价值公允,协议中应当包含捐赠人承诺内容。如果捐赠资产品种、数量较多,应当附双方签字的捐赠清单。
第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与捐赠人明确交付、验收、权属变更等相关事宜,如捐赠的实物资产未经本会验收确认,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第三方,不得作为本会的捐赠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第八条 本会接受非货币捐赠的入账依据: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所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受赠资产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入账。
(一)自产物资以出厂价为入账依据(参考当地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合同复印件);
(二)进口物资以海关报价为入账依据(提供报关单);
(三)购买物资以购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购物发票);
(四)价值较高的设备以评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评估报告);
(五)固定资产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人提供的采购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作为入账依据;已过折旧年限的,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该资产购买价的5%作为入账依据;
(六)文物、字画、工艺品以拍卖成交价或专业机构的评估价作为入账依据;
(七)图书以定价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折价入账;
(八)捐赠人无法提供价值证明材料,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可在备查簿中登记,进行表外公示。
第九条 本会接收非货币捐赠,应当及时入账,并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本会接收的非货币资产应当做好资产登记、验收入库、保管、出库、使用、盘点等日常管理工作。
(一)捐赠资产入库时,做好验收工作,核实数量,检查质量,填制入库单;
(二)捐赠资产出库时,受益人清点无误后,向本会开具接收凭证票据。
第十一条 本会接收的非货币资产捐赠使用范围包括:
(一)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应当尊重其意愿,在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捐赠协议直接用于约定的公益活动;如无法直接用于公益活动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用于约定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范围、使用方式等捐赠事项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或签订补充协议;
(二)捐赠人未限定捐赠用途的,由本会负责接收管理并支配使用。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适时对非货币捐赠资产的接收、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交付或弄虚作假等问题,应当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非货币捐赠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2年10月21日经第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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