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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委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来源:国家图书馆基金会秘书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委托服务项目管理,充分利用市场资源,提高项目品质和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服务是指本会将有关公益项目中的管理服务、后勤保障等技术性、劳务类事务,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委托给具备条件的社会第三方履行,并支付相应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秘书处各部门、各专项基金及有关合作项目。

  第四条 委托服务应当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禁止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指定服务商,禁止服务商整体转包。

 

第二章 委托方式、范围、标准

  第五条 本会设立委托服务评议小组,人员为单数,组长为秘书处负责人,组员为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等,视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参与评议。

  第六条 本会委托服务根据项目特点主要采用以下委托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服务商进行投标的委托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符合资格的服务商,就委托事宜进行谈判的委托方式;

  (三)询价谈判,是指本会委托服务评议小组组织人员对三家以上服务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性价比的委托方式。

  第七条 委托服务项目范围

  (一)项目调查与课题研究;

  (二)会议、展览和培训;

  (三)工程类服务(可研立项、造价编制、工程监理等);

  (四)咨询、审计及评估;

  (五)信息化建设;

  (六)本会开展业务需要委托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委托服务额度标准

  (一)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委托服务一般应当签订合同。对于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委托服务,可经秘书长审批后直接与优质服务商签订委托合同执行。其中,1万元以下的微型委托服务,可经秘书长审批后直接选择优质服务商执行;

  (二)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经本会委托服务评议小组审核预算,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要件齐备并提交审批后,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订委托合同执行;

  (三)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以下的委托项目,本会委托服务评议小组经询价谈判确定委托服务商,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要件齐备,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长签订委托合同执行;

  (四)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以下的委托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经竞争性谈判确定委托服务商,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长签订委托合同执行;

  (五)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委托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经公开招标确定委托服务商,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长签订委托合同执行。

 

第三章 委托服务管理

  第九条 委托服务管理流程分为申请立项、审批、选择服务商、实施监督、验收与评估、资金管理等。

  第十条 申请立项。委托项目立项应当由相关部门提交委托服务项目申请,阐明委托服务事项、经费及来源、质量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审批。立项申请经OA报批,对委托服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根据金额报请秘书长和理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委托服务内容、质量要求、进度要求和服务要求等传递给意向服务商,按照委托服务额度标准选择1-3家意向服务商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选择服务商。根据项目预算,按照委托服务额度标准规定的流程选择服务商并签订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委托服务评议小组必要时可邀请财务专家参与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从财务、进度、风险、质量、信息等方面加强监督。

  第十四条 验收与评估。项目结束后,应当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率进行评估。其中,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委托项目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验收与评估。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申请部门根据合同规定提出付款计划,由财务管理部门落实资金计划。申请部门应当会同财务人员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2年10月21日经第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86 10) 8854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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