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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来源:国家图书馆基金会秘书处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捐赠人与非关联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关联方主要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监事、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专项基金负责人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本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提供或接受捐赠;

(四)有偿代理;

(五)有偿租赁;

(六)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八)许可协议;

(九)非货币性交易。

第四条 本会关联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坚持“合规、诚信、公允”原则,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五条 本会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可执行。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上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

理事会在审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应当调查该交易对本会是否有利、是否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当本会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管理、运营和建设成本的,理事会应当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

(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研究、开发、许可等项目,应当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理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外,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本会秘书处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定期报理事会知悉。

第七条 发生关联交易时,本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根据会计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披露。

第八条 在本会全职工作的理事的薪酬福利和不受薪的理事、监事受邀参加本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不属于关联交易的范畴。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23年11月8日经第一届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86 10) 8854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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