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公开,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包括本会基本信息、管理信息和公益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的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满足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对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各部门按职责实施,综合管理部门统筹管理。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五条 本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基本信息:基本情况、组织架构、成员信息、年检情况、评估结果、招聘信息、联系方式等;
(二)基本管理制度:章程、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办事指南;
(三)捐赠和项目信息:接受捐赠时间、捐赠人、捐赠方式等,资助项目或专项基金名称、实施情况、社会评价,以及重要关联方信息等;
(四)工作动态信息:年度工作报告、重要活动信息、新闻资讯等;
(五)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账号、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
(六)其他重要信息: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会应当尊重捐赠人与受益人的意愿,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予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责任主体
第七条 基本信息、基本管理制度、工作动态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是综合管理部门,在信息产生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八条 年度工作报告公开的责任主体是综合管理部门,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开。
第九条 财务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是财务管理部门,在信息产生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3月31日前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十条 捐赠和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是项目管理部门,在信息产生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其他重要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是信息产生部门,在信息产生或变更后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会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上述需公开的各项信息,包括按主管部门要求在指定媒体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本会官网上同步公布,也可根据需要选择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第四章 公开信息的审核与发布
第十四条 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编辑、成稿等由信息责任主体部门负责,应当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规范合法。
第十五条 信息责任主体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信息来源合法、正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信息格式、公开及时性及是否涉密等进行把关。
第十六条 需公开的信息应当经秘书长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本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后台账号密钥管理。信息发布原件由信息责任主体部门整理后交综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2年10月21日经第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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