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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来源:国家图书馆基金会秘书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印章使用和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本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 印章使用应当坚持“权责统一、审慎使用、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权限及流程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四条 印章保管应当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做到专人负责、专柜保存。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印章,不得超出范围使用,保证使用安全。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登记表履行有关手续。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七条 使用本会公章时,申请人应当准确填写用章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经秘书长批准后使用;经OA或手签流程审批通过的各类文书需要用印时,一般可以直接使用。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根据理事长委托授权范围使用。

  第九条 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和发票专用章由财务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使用。

  第十条 用印前要仔细审阅文书内容,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待手续完备后方可用印。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等材料上用印。

  第十一条 遇有紧急情况需立即用印,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及流程口头请示相应人员同意后先行办理,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单位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应当准确填写用章审批单,由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带出使用。使用完毕后,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立即收回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时,应当写明限制用途及注明时间,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后使用。

  第十四条 出具因公证明(委托)时,应当写明对方单位名称、具体事务、证明人(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有效期限,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后使用。出具因私证明时,被证明人应当提交相关声明文件,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后使用。

  第十五条 所有已盖章的文件、协议、证书等材料,盖章后由综合管理部门留档备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2年10月21日经第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86 10) 8854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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