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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决策议事规则(试行)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来源:国家图书馆基金会秘书处

  第一条 为实现北京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科学民主决策和统一高效运转,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会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第三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组成。

  (二)理事会职责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1.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以委托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主持;

  2.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3.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秘书处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四)理事会会议的出席

  1.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人员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等人员视需要列席;

  2.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可以在理事会会议上对相关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3.基金会理事、监事如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理事、监事代为行使相应权利,每位理事、监事仅限受托一人。委托应当内容明确,充分体现委托人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五)理事会会议议题根据秘书处提议,由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六)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及慈善项目;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七)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八)理事会会议在保障理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话、视频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理事可以通过在决议上签名或填写表决票的方式对理事会决议进行确认。

  第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

  (一)理事长办公会是本会的议事机构,为理事会会议召开作必要准备,监督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等。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相关人员参加。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可处理除第三条第六款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务,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备。

  (二)理事长办公会职责

  1.研究确定理事会议题;

  2.贯彻落实理事会决议;

  3.研究提交理事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4.研究机构设置、调整与撤销事项;

  5.研究决定50万元及以下额度的重要募捐、投资、交易、资产变动和资金往来事项;

  6.研究部署重点项目有关事项;

  7.研究决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8.研究决定其他须由理事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三)理事长办公会的召开

  1.出席理事长办公会的人员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等人员视需要列席;

  2.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主持,也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3.理事长办公会议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提出,会议召开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 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与会人员及各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与会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做好相关材料和数据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应当通过OA流程形成纪要,并印发存档。

  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22年10月21日经第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86 10) 8854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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