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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家图书馆交存出版物的相关法规(1952-2018)
(按时间顺序排列)

标题

文号及发文单位

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7/11/04
实施日期:2018/01/0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第二十六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和所在地省级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2/06
文号:国务院第666号令

  第二十二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2/06
文号:国务院第666号令

  第十二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2011/03/19
实施日期:2011/03/19
文号:国务院第595号令

  第十二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2011/03/19
实施日期:2011/03/19
文号:国务院第594号令

  第二十二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样本缴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颁布日期:2011/03/14
实施日期:2011/03/14
文号: 新出字[2011]54号

  向国家图书馆缴送出版物样本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颁布日期:2008/02/21
实施日期:2008/04/15
文号:新闻出版总署第34号令

  第三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发行前,出版单位应当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品。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颁布日期:2008/02/21
实施日期:2008/05/01
文号:新闻出版总署第36号令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30日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书。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样本缴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颁布日期:2007/01/24
实施日期:2007/01/24
文号:新出音[2007]71号

  二、具体要求
2.样本缴送要及时、完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后,30日内须向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出版物样本征集办公室、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本各1套,所缴送的样本必须完整,不得有缺失。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颁布日期:2005/09/30
实施日期:2005/12/01
文号:新闻出版总署第32号令

  第四十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报纸样本。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颁布日期:2005/09/30
实施日期:2005/12/01
文号:新闻出版总署第31号令

  第四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刊3本。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2004/08/01
实施日期:2004/08/01
文号:新闻出版总署第22号令

  第二十九条 音像出版单位、经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出版单位,应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年鉴编纂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2003/04/12
实施日期: 2003/04/12
文号: 新政办发(2003)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地方志、年鉴出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有关出版行政部门、新疆方志馆免费送交样本。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 2001/12/25
实施日期: 2002/02/01
文号:国务院令第341号

  第十二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出版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 2001/12/25
实施日期: 2002/02/01
文号:国务院令第343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二十三条 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9/06/21
实施日期: 1999/06/21
文号: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八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图书、报刊的出版单位和内部资料性图书、报刊的申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国家版本图书馆和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送样本。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缴送或者不按规定缴送图书、报刊样本的。

《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

颁布单位: 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 1999/03/17
实施日期: 1999/03/17
文号: 新出报刊(1999)242号

  一、期刊核验
(三)核验要求。有下列情况的期刊,应予以缓验或停办。 
(1)一般违反期刊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版本记录不完整,不按时缴送样刊的。

《关于加强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

颁布单位: 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 1998/12/02
实施日期: 1998/12/02
文号: 新出图(1998)1377号

  一、 书号总量核定、核发的原则和办法
2、各出版社申请核发书号须报如下材料:
(3)上年度样书缴送清单,包括:书号、书名、初版时间、重印时间。书号按顺序排列,并注明初版时间和重印时间。

《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教育部
发布日期:1998/04/01
实施日期:1998/05/01
文号:教备厅[1998]3号

  第十七条 学报出版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有关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关于对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 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 1998/01/26
实施日期: 1998/01/26
文号: 新出音(1998)83号

  三、……其余版号,凭音像出版单位在职中级职称编辑任职资格的证明材料,结合版号使用及音像制品样品缴送情况,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音像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各地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核后,在其额度的范围内申请领取。

《关于应按(91)新出图字第990号文件规定缴送样书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1998/06/10
实施日期:1998/06/10
文号:新出图(1998)563号

  最近,北京图书馆向我署反映,有些出版社只向北京图书馆缴送一册样书,不能满足馆藏和借阅需要,如果不能及时补购,还将造成缺藏。北京图书馆是国家图书馆,考虑到北京图书馆的实际情况和读者借阅的需要,经研究,样书缴送应按我署(91)新出图字第990号《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执行,即向北京图书馆缴送初版新书3册,向版本图书馆、新闻出版署各缴送初版新书一册。1997年8月后向北京图书馆缴送一册初版新书的出版社,请补缴二册。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8/01/01
文号: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

  第三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电子出版物发行前,应当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署免费送交样本。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1997/06/26
实施日期:1997/06/26
文号:新闻出版署令第8号

  第十八条 坚持图书样本缴送制度。出版社每新出一种图书,应在出书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分别向新闻出版署、中宣部出版局、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缴送样书一册(套)备查。

《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 1997/05/06
实施日期: 1997/05/06
文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二号

  第十七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自电子出版物出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和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本图书馆以及北京图书馆缴送样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全国各出版社书号核发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 1997/03/25
实施日期: 1997/03/25
文号: 新出图(1997)143号

  二、各出版社申请核发书号应报如下材料: 
3、送缴样书清单。缴送样书清单要按ISBN顺序号填写,以便核查。
附件:缴送样书清单。 

《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1996/10/08
实施日期:1996/10/08
文号:新出音(1996)697号

  一、缴送范围
凡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均应将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音像制品〔包括录音带(AT)、录像带(VT)、唱片(LP)、激光唱盘(CD)、激光视盘(LD)、激光唱视盘(VCD)等〕和电子出版物〔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集成电路卡(Ic Card)等〕按照规定分别向新闻出版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北京图书馆(仅限电子出版物)缴送样品,每种1份。

《关于在1996年报纸年度核验中督促向北京图书馆送缴报纸样本情况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署报纸司
颁布日期:1996/09

  略。

《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1996/03/20
文号:新闻出版署第6号令
(注:本文失效)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自电子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新闻出版署、北京图书馆和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品。

《关于在1996年期刊年度核验中检查向北京图书馆缴送样本情况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署期刊司
颁布日期:1996/02/21

  略。

《邮电部关于电话号簿业务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邮电部
颁布日期:1995/12/12
实施日期:1995/12/12

  第十六条 电话号簿应该在邮电部门内部互相交换,以交流经验,不断提高编印质量。电话号簿出版后,除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外,应同时寄送国家图书馆。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5/10/01
文号:国务院令第180号

  第二十一条 地图出版物发行前,有关的中央级出版社和地方出版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送交样本,并将样本一式两份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关于出版挂历的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 1995/03/14
实施日期: 1995/03/14
文号: 新出图(1995)219号
(注:本文失效)

  第五条 挂历印制前制作的用于征订的样张、样本,须报送新闻出版署图书司备案。挂历出版后一个月内,须按图书样本缴送管理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缴送样本。

《关于颁发《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 1994/10/14
实施日期: 1994/10/14
文号: 新出期(1994)873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期刊应暂缓核验或注销登记、撤销登记: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缓验:
1、一般违反期刊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版本记录不完整、不按时缴送样刊的。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海洋局
颁布日期: 1993/03/29
实施日期: 1993/03/29
文号:国海科发(1993)149号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后,必须按期向局科技司和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缴送样刊各一份,正式期刊还须向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科委科技情报司、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北京图书馆、新闻出版署期刊司和当地出版管理机关及图书馆缴送样刊。

《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出版物样本赠阅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新闻出版署
发布日期:1992.04.18
实施日期:1992.04.18
文号:[92]财文字第057号

  第五条 样本赠阅范围与数量:
一、出版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数量向新闻出版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缴纳的样本;地方出版单位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机构和指定的图书馆缴纳的样本。

《化工期刊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化工部
颁布日期: 1992/01/10
实施日期: 1992/01/10
文号:(92)化情字第119号

  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十五条
凡正式期刊应按期向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国家各部委情报司、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司和化工部情报所送交样刊。

《关于调整向北京图书馆缴送杂志样本数量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1991/11/04
实施日期:1991/11/04
文号:(91)新出期字第1316号

  (正文)北京图书馆负有为国家全面、完整地收藏国内出版物并妥善保存的职能,为不使杂志样本出现缺藏,并考虑到杂志样本缴送的历史沿革,经研究,对我署《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91)新出图字第990号〕附表中,杂志向北京图书馆缴送样本的数量进行调整,由1本增至3本,其它各项不变。

《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1991/09/11
实施日期:1991/09/11
文号:(91)新出图字第990号

  略。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 1990/12/25
实施日期: 1990/12/25

  第三十条 报纸经批准出版之后,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缴送样报、合订本,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报、合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1/05/20
实施日期:1981/05/20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的办法》

颁布单位: 国家出版局
颁布日期: 1979/04/18
实施日期: 1979/04/01
文号:(79)出版字第193号

  略。

《改变缴送北京图书馆书刊样本份数的通知》

颁布单位:文化部
颁布日期:1963/11/12
实施日期:1963/11/12
文号:(63)文出字第1790号

  除各种教材、课本、教学参考用书、教学大纲、复习提纲、低年级儿童读物、连环画册、精印高级画册、单页的图片或歌谱、外文、少数民族文字或其他特种文字图书每种仍缴一份;影印外文图书,每种缴送二份外,各种图书,每种缴送北京图书馆的份数由一份增至三份;在北京、上海两地出版的杂志,每种缴送三份;在其他地方出版的每种缴送二份;外文、少数民族文字或其他特种文字杂志,每种缴送一份;影印的外文杂志,每种缴送二份。

《修订全国报纸缴送样本办法》

颁布单位:文化部
颁布日期:1956/07/12
实施日期:1956/07/12
文号:(56)文陈出字第348号

  为了保存完整的国家报纸版本,前出版总署曾于1953年12月14日以出版字第452 号文颁发专区级以上报纸缴送样本办法,现为扩大报纸征集范围,特将原办法修订如下......全国县市级以上(包括县市级)报纸和各地厂矿、 高等院校定期出版的报纸,应定期(日报按月、其他刊期报纸按季)向我部出版事业管理局缴送合订本二份,向北京图书馆缴送一份......

《文化部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样本办法》

颁布单位:文化部
颁布日期:1955/04/25
实施日期:1955/04/25
文号:(55)文钱秘字第138、139 号

  二、凡公开发行的书籍、图书、杂志(以上均包括汉文、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的,装订成册或单张的,定期出版或不定期出版的,以及杂志的临时特刊),均应在出版后三日内由出版者按照左列规定缴送样本。
(1)从第一版起,每出一版均应缴送…国立北京图书馆一份(北京文津街该馆)……
(4)影印外国出版的外文图书、杂志,第一次印刷应缴送本部出版事业管理局一份,国立北京图书馆二份。

《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 发行业暂行条例》

颁布单位:政务院
颁布日期:1952/08/16
实施日期:1952/08/16

  第八条第九项:每种书刊出版后,应向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及国立图书馆送缴样本。

   
 

  我国的出版物交存制度始于清朝末年。1906年和1910年清朝政府分别制定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和《著作权章程》,这两个法律文献中分别规定了出版物样本交存制度。

  真正确立京师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前身)交存馆地位的官方文献是1916年3月6日《教育部片奏内务部立案出版之图书请饬该部分送京师图书馆收藏摺》。该文首次明确要求出版者向图书馆交存出版物:“查英、法各国出版法中,均规定全国出版图书,依据出版法报官署立案者,应以一部送赠国立图书馆庋藏。……京师图书馆正在筹备进行,拟可仿行此制。拟请饬下内务部,以后全国出版图书,依据出版法报部立案者,均令以一部送京师图书馆庋藏,以重典策而光文治,似于教育政化,裨益匪浅。”从此,京师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前身)正式成为出版物交存馆,真正意义上的出版物交存制度开始在中国出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更加重视出版物交存管理制度,1949年11月成立了政务院出版总署,以后历经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1954-1966)、国务院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1973-1982)、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1982-1985),1987年至今为国务院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先后多次发布法规和相关制度,明确要求各出版单位向国家图书馆(原称北京图书馆)送交样本。尤其是2018年《公共图书馆法》的实施,更加明确了国家图书馆接受交存正式出版物的职责。

   
 

  国家图书馆作为国家信息资源总库,自1916年开始成为出版物交存馆,按规定接受我国出版物的交存。国家图书馆所收内容包括正式出版的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以及以其他载体形式出版的出版物。在全国出版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下,交存出版物工作总体较好,极大的丰富了国家图书馆的馆藏资源,为国家图书馆履行国家信息资源总库职能,保存与传承中华文化遗产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文图书交存
  国家图书馆交存工作始于1916年中文图书的交存,是我馆交存工作重中之重,并且每年以迅猛的速度在持续增长。
  根据《公共图书馆法》、《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国内出版的中文初版图书应向国家图书馆交存3份,重印书交存1份。

  ·中文期刊交存
  国家图书馆中文期刊每年入藏1万余种,其中交存本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公共图书馆法》、《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国内所有正式出版的期刊每出版一期均应向国家图书馆交存3册。

  ·中文报纸交存
  中文报纸交存本是国家图书馆馆藏的重要组成。根据《公共图书馆法》、《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国内所有正式出版的报纸均应向国家图书馆交存1份。

  ·电子出版物交存
  国家图书馆从1987年开始正式接受电子出版物的交存,并以每年几千张的速度增长。现所有正式电子出版物均在视听服务空间中为读者提供免费服务。
  根据《公共图书馆法》、《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国内出版的所有电子出版物均应向国家图书馆交存1份。

  ·音像出版物交存
  国家图书馆从2001年开始正式接受音像制品的交存,载体形式涉及CD、VCD、DVD、录音带、录像带、黑胶唱片等,并在视听服务空间为读者提供免费服务。
  根据《公共图书馆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内出版的所有音像出版物均应向国家图书馆交存1份。

  ·学位论文交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国家图书馆负责全面收藏、整理我国学位论文。同时国家图书馆也是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负责全面入藏博士后研究报告的专门机构。国家图书馆收藏了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以来的学位论文,每年以约20万种的速度增长,是国内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报告的最大藏家,同时还收藏部分院校的硕士学位论文。

   
 

  ·国家图书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交存作品的知识产权。国家图书馆仅接受正版作品样本的交存。到馆读者仅限于以个人学术研究等为目的,对交存的图书、期刊、报纸、学位论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等馆藏文献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的利用。同时,国家图书馆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防止非法下载等不当利用行为。

   
 

国家图书馆关于出版物样本交存的感谢函

  国家图书馆作为国家信息资源总库、全国书目中心和文献信息提供中心、全国出版物法定接收单位,负责全面、完整地收藏国内出版的各种载体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国家文献信息资源保存与提供基地。

  在国家图书馆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得到了全国各出版单位的广泛支持和大力协助,长期以来接收出版物交存一直是本馆丰富馆藏资源的重要渠道之一。国家图书馆对所有交存出版物,除列入本馆馆藏永久保存外,还及时分编上架供广大读者借阅,并借由全国图书馆联合编目中心服务平台,让国家图书馆的馆藏文献在更广范围内得到充分共享,使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更广泛地流传。

  为了更加便利与各出版单位进行沟通与联络,国家图书馆于2010年专门成立了“国内出版物呈缴办公室”,统一负责所有出版物样本交存的管理工作和相关事宜。2019年5月更名为“出版物交存管理办公室”。

  感谢全国各出版单位对国家图书馆出版物交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真诚地希望贵单位今后能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协助我们的工作,共同促进我国文化遗产的完整保存与充分利用。

  专此致函。

  咨询部门:国家图书馆出版物交存管理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33号,邮编:100081
  电话:010-88545157/5007/4646/5168
  传真:010-68419277
  E-mail:jiaosong@nlc.cn
  QQ工作群:150740035
  交存管理平台网址:http://jcgl.nlc.cn

国家图书馆出版物交存管理办公室

   
 

  美国
  1976年颁布的《版权法》和1998年颁布的《国家影像保存法》是其交存制度的法律基础,版权局2010年发布《对仅以在线形式存在的作品的强制呈缴规则》,规定在线电子作品著作权人或所有权人的交存义务。该法规开启美国国会图书馆接受仅以网络形式出版的出版物交存。

  英国
  2003年颁布的《英国2003年交存本图书馆法》奠定了该国的交存本制度,之后出台的《2011交存图书馆(非印刷出版物)条例》、《法定交存图书馆(非印本作品)规章》,对于非印刷型出版物的交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类型界定、交存媒介、离线出版物交存、在线出版物交存等具体内容,后续颁布的《2013呈缴图书馆( 非印刷作品) 条例》,主要针对非印刷品呈缴进行了规定,使得非印刷品的呈缴做到了有法可依。

  加拿大
  2004年颁布《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法》,现行《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法》为2015年2月26日修订版本,规定所有类型出版物都在交存范围之内,非印刷出版物的交存必须包括在线出版物(电子书、电子期刊、电子杂志),明确数字出版物必须进行交存。

  法国
  世界上最早实行出版物交存制度的国家,相关法律及规定有《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信息社会的作者权利及相关权利的法律》。《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R132-9至R132-23-2中详细对软件、数据库、录音录像、多媒体及公开网络资源等数字出版物的交存进行了规定。

  韩国
  《图书馆法》(2009年3月25日,2016年2月3日修订)中第三章第二十条(一)、(二)分别规定了实体出版物和数字网络文献的采选、种类、形态、册数及交存程序和补偿金等相关规定。

  挪威
  挪威国家图书馆1989年制订《保存本法》,涵盖网络电子出版物,及具体实施的相应规章。

   
 

  国家图书馆承担着国家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馆将对网络信息及数字资源展开保存工作。

  ·搜集方式的免责 自动抓取:以国内网站中的所有公开的信息数据为基准,国家图书馆对将要进行数字保存的website或者webpage在栏目中做出公告,公告期为90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公告期届满后,我们对没有收到拒绝申请的保存对象将开展采集工作。我们保证采集数据将不会被用于商业目的。

  注:拒绝表示仅限于明示方式。任何默示表示均将被理解为认可。

  ·搜集内容的免责 国家图书馆对采集到的内容不作实质性的审查,信息内容的制作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所发布的内容负完全责任。

  ·声明 中国国家图书馆的相关部门拥有对上述项目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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