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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古籍保护专项
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新闻出版总署、宗教局、文物局、中医药局关于支持西藏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厅(局)、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局)、民委、新闻出版局、宗教局、文物局、中医药局,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精神,加强西藏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需要,特制定《西藏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西藏自治区收藏有丰富的古代典籍,其中大量是藏文等少数民族文种的古籍。这些少数民族古籍是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少数民族悠久的文化传承,展现了中华文化丰富深广的历史内涵。加强西藏古籍保护工作,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西藏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方案》的具体要求,加大对西藏古籍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

  支持西藏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是文化援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文化、教育、科技、民族事务、新闻出版、宗教、文物、中医药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央关于援藏工作的分工,根据《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在人员、经费、物资和信息交流以及技术支援等方面,加强对西藏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对口支援,切实加大对西藏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努力促进西藏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特此通知。

  附件: 《西藏自治区古籍工作保护方案》(32KB)

文化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国家民委
新闻出版总署
宗教局
文物局
医药局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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